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量刑起點是什麼
一、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量刑起點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成立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應當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內容:第一,構成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以違反國家書刊出版管理法規為前提,沒有違反前述法規的,不犯本罪;第二,本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故意不犯本罪,對此格外留意;第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往往是新聞出版部門的管理人員或者單位。
二、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兩個。首先,行為人違反國家對書號管理的規定,出賣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國家標準書號,侵犯了國家對書刊出版的管理活動;其次,當被出賣的書號用於出版淫穢書刊時,客觀上又造成了淫穢物品的廣泛傳播,從而又進一步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關於書號管理的各種規定,向單位或個人提供書號,造成淫穢書刊出版的後果。書號是書刊得以合法公開出版的憑證,為他人出版淫穢書刊提供書號,本質上就是幫助他人出版淫穢書刊。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單位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是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為其提供書號,則行為人的行為構成出版淫穢書刊罪。
在自然人和單位都能夠構成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的情況下,《刑法》中的處罰也是有差異的。尤其是在對單位進行處罰的時候,採取的往往都是兩罰制,也就是對單位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員都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當然,本罪本身也是屬於過失性犯罪,故意並不能成立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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