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淫穢物品罪是否能判刑
從社會廣義認識上講,凡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脅手段強迫另一方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都屬於強姦(即如果女性強迫男性與其發生性行為,在多數人看來,也屬於強姦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姦。而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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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淫穢物品罪判刑
對於“傳播淫穢物品罪判刑如何判刑的呢?”回答如下1、《刑法》條文:
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2、情節嚴重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條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轉移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1、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一百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2、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3、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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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的單位均可構成本罪。(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並具有牟利的目的。(三)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會的善良風俗。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淫穢物品。《刑法》第3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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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傳播淫穢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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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達十五至三十場次以上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定罪處罰。第十六條出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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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伙販賣淫穢物品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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