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一、什麼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構成
(一)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
“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權人依法對自己已註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它構成我國商標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非法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銷售,是指以採購、推銷、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將商品出賣給他人的行為,包括批發和零售、請人代銷、委託銷售等多種形式。
無論行為人採取哪一種形式,只要銷售金額數額達到較大,即構成本罪。
倘若銷售的不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如是沒有商標的商品,或者雖有商標但不是註冊商標的商品,或者雖有註冊商標但不是他人而是自己的註冊商標的商品,或者雖有他人註冊商標但不是使用在與該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的商品等,則不構成本罪。
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本罪規定的“數額較大”,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本罪規定的“數額巨大”。
(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符合本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
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故意銷售給他人。
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於本罪規定的“明知”:
1.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被塗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2.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塗改商標註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塗改的;
4.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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