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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強制住校是否合法?

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但教育法裏規定的是根據需要設立寄宿制學校,也只是為了保障居住分散的學生入學,並沒有強制要求學生必須住校。學校要學生住宿是為學生著想,是對學生家長有交代,畢竟學生是家長交給學校了,學生在校期間是由學校負責,要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的。

高中強制住校是否合法?

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衞、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脱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相關條列來看,高中學校是沒有權利強制學生住宿的,高中住宿通常都是自願的。但是學生住校期間會有一定的保障,若在校期間學生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例如因學校場地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學校餐飲不符合有關標準等情形導致學生受傷,按照相關法律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