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河道整治強制搬遷房屋,是否合法?
一、 因河道整治強制搬遷房屋,是否合法?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房屋進行徵收拆遷的時候,要先補償後拆遷,如果未補償的情況下采取暴力的方式拆遷的,就是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二、違規強制徵地拆遷受什麼處罰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
建設用地涉及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按《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權限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建設用地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審批結果予以公告;屬於國務院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因河道整治而需要對房屋進行拆遷處理的, 產權人應當配合國家對環境開發的需要而進行的相關事項,如果拒不配合的,拆遷部門可以在對相關賠償進行認定的基礎上,向產權人進行強制拆除,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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