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和量刑的區別是什麼?
一、 定罪和量刑的區別是什麼?
(一)判定標準不同
1、定罪:指根據法律規定,對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以及構成的是輕罪還是重罪的確認與評判。
2、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據刑事法律,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確定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並決定所判刑罰是否立即執行的刑事司法活動。
(二)標準不同
1、定罪:定罪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定罪的客體是侵害法益的行為;定罪的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
2、量刑:量刑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客體是犯罪人,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
(三)特點不同
1、定罪: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權的重要內容之一。人民法院通過自己的職能活動,查明犯罪事實,根據刑法規定確認行為的犯罪性。
2、量刑: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種審判活動。其他任何機關都沒有量刑權。量刑的對象是犯罪分子,即被法院依法確定有罪的人,只有對犯罪分子才能決定是否適用刑罰、適用何種刑罰。
二、定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1.定罪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定罪權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權的重要內容之一。人民法院通過自己的職能活動,查明犯罪事實,根據規定確認行為的犯罪性,這就是定罪活動。因此,定罪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2.定罪的客體是侵害法益的行為
侵害法益的行為是定罪的客體,因而只有對行為才能認定為犯罪。思想不能定罪,言論,如果沒有侵害一定的法益,也不能定罪。至於人的身份、職業、宗教等都不能定罪,這是現代法治原則的必然要求。
3.定罪的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
定罪是人民法院根據刑法規定,對某一行為是否有罪的確認與評判,具有刑事司法活動的性質。定罪是以刑法規定為前提的,同時又是量刑與行刑的前提與基礎。通過定罪活動,使有罪的人得以入罪,受到應有的刑事追究;使無罪的人得以出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定罪活動關係到一個人生殺予奪,是一項重要的刑事司法活動。
對於定期和量刑的處理,都是由司法機關根據犯罪分子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的,不同程度的犯罪事實後果所定罪和量刑的嚴重程度也是不同的,司法機關應當嚴格遵守相關司法程序,並依據量刑處理情況來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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