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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區別是什麼
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終結時就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性問題所作出的決定。刑事判決和裁定具有以下區別:
(1)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實體所作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問題或部分實體性問題所作的決定。
(2)適用範圍不同。刑事判決在於解決確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應否處罰、如何處罰以及刑罰的執行方法等問題;刑事裁定主要適用:①駁回起訴。②恢復訴訟期限。③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④減免罰金。⑤依法應予減刑或假釋等。
(3)採用形式有所不同。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而裁定則可書面或口頭形式作出。例如延期審理、傳喚未到庭的證人。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等可以製作口頭裁定。但必須將口頭裁定記入筆錄。
(4)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和時間不同。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刑事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日。在此期間內不上訴和不抗訴的,在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標籤:刑事判決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