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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損失賠償原則

法律1.95W
無效合同損失賠償原則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瞭解到買賣雙方訂立合同以後,買受人為了籌款購買該屋而被迫出售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財產,遭受多種損失。對此,本站網小編在下文為您具體介紹有關無效合同損失賠償需要什麼要件構成,以及什麼樣的合同可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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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損失賠償的構成要件,無效合同損失賠償的原則

一、無效合同損失賠償的構成要件(一)損失事實的存在。所謂損失事實的存在,是指當事人確因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而遭受了損失。損失必須是實際發生且可以確定的,而不是當事人主觀臆斷和設想的。當事人一方要主張損失賠償,必須要證明損失事實的實際存在。因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兩方面:一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所受的損失。如一方欺騙他人,聲稱預出售某屋,實際上並無該屋。相對人出於對其的信賴,為了訂約購買該屋而支付了各種費用,蒙受了極大的損失。該合同因欺詐而宣告無效,相對人在訂約中蒙受的損失即是在合同訂立中所受的損失。二是合同在履行中當事人所受的損失。例如在前例中,買賣雙方訂立合同以後,買受人為了籌款購買該屋而被迫出售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財產,遭受多種損失。這種損失是為履行合同而花費的,因此屬於履行合同所受的損失。如果合同被撤銷,則受害的一方有權要求損失賠償。一般來説,訂約中的損失與履約中的損失是密切聯繫在一起。如果合同並未履行,則可能只存在訂約中的損失,不存在履約中的損失。(二)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民法通則》第61條的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可見,損失賠償的重要要件是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過錯的表現形式有多種,例如違反了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採取欺詐、脅迫等方法迫使對方與自己訂立合同等。在確定合同當事人的過錯時要區分以下三種情況:首先,如果是雙方都有過錯,應適用過錯相抵原則,即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來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例如一方是故意而另一方僅為過失,則故意一方的責任大於過失一方的責任。如果過錯相當且損失大體相同,可以由雙方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其次,屬於單方有過錯的,有過錯的一方除應承擔違法的後果以外,還應當對無過錯一方承擔責任。例如,一方因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而錯誤交付某物給對方。對方對此並不知情情況下,在該合同被撤銷以後,有重大誤解的一方因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返還財產的損失等)應負賠償責任。最後,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故意訂立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的合同而給自己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由自己承擔損失。在雙方故意違法的情況下,即使雙方遭受了損失,任何一方也不得請求對方賠償損失。只有這樣,才能充分體現民事責任對故意違法行為的制裁。(三)過錯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所謂因果關係是指一方或雙方的過錯與另一方或雙方遭受損失之間的前因後果聯繫。如果不存在因果聯繫,則即使一方具有過錯,也不能賠償另一方的損失。例如一方違反現行法律規定出售某項財產給對方,另一方接受貨物後因保管不善使貨物遭受毀損,儘管該合同被確認無效,但另一方蒙受的損失是因其自身保管不善造成的,而非合同無效所致,因此受害人的損失與對方的過錯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因果關係的判斷,在認定賠償範圍方面也具有一定的意義。也就是説,如果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難以確定雙方各自所承擔的責任,就可以根據雙方的過錯行為在造成損失方面所起的不同作用來決定各自應負的責任。三、無效合同損失賠償的原則一般情況下,在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後,賠償損失責任以“補償損失,儘可能地恢復原狀”為原則,即:使無辜的當事人處於他未受到損害或損失時所處的狀況。在英國一個早期的判例中,主審法官羅德·布萊克·本最先闡述了這個原則。他指出:應當儘可能找到一個補償數額,使受到損害或遭受損失的當事人處於假設他沒有受到損害或遭受損失時所處的狀況。這個原則至今仍然在涉及合同性質損失賠償的案件中得到廣泛採用。根據這個原則,如果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院授予對方當事人的損失賠償數額,一般應當使他處於假設合同得以順利履行的情況下他所處的狀況。在某些情況下,則應當使對方當事人恢復到未簽訂合同前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