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身份犯和量刑身份犯有什麼區別?
一、定罪身份犯和量刑身份犯有什麼區別?
1、身份性質不同
真正身份犯中的身份,是定罪身份。
非真正的身份犯中的身份,是量刑身份。
2、犯人的身份不同
非真正身份犯的範圍涵蓋非常廣,而真正身份犯往往是國家公職人員
3、連帶責任不同
非真正身份犯由於不是定罪身份,往往連帶、共犯不成立
根據《刑法》規定: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要件因而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如貪污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屬於真正的身份犯。
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的犯罪,如妨害作證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刑事案件辦案流程有哪幾個階段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一)、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二)、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規定期限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規定期限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規定期限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綜合上面所説的,身份犯是分定罪身份犯和量刑身份證,對於這兩種是屬於完全不同的主體,一般在定罪身份犯一般是針對於國家的工作人員,而量刑身份犯所涉及到的範圍就會廣一些,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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