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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侵佔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最高院侵佔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由於個人,企業的疏忽,被他人有意的騙取、盜取、侵吞我們的財務,使我們的企業陷入危機,從而發生一系列的問題。這時候我們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我們的企業,尋回丟失的財務。下面為大家講述一下最高院侵佔罪對這些人的懲罰。

侵佔罪的立案標準

刑法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相關規定,數額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數額巨大:100000元以上。

侵佔罪的量刑標準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中:

侵佔是指行為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

數額較大是指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

數額巨大是指十萬元以上。

需要提醒的是,各地方可以依據當地的經濟水平擬定數額後報最高院審批。

侵佔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這裏“數額較大”是指侵佔5千元到2萬元之間,各地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對於所有的侵佔他人財務都是不厚道的行為。但是,最高院侵佔罪的立案標準是很明確的,行為人必須是有意的,對予他人交於保管的財務非法佔有是屬於過失,不構成本罪的。並且行為人需要年滿16週歲的,對於不同的數額,懲罰也是不同的,並不是所有的侵佔都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