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的三種情況是什麼
一、數罪併罰的三種情況是什麼
1、判決宣告以前,一個人犯有數罪的,應當對所犯各罪分別量刑,然後按照刑法第69條規定的上述原則和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
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在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這就是數罪併罰計算刑期的先並後減方法。
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在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這就是數罪併罰計算刑期的先減後並方法。
二、數罪併罰如何計算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綜上所述,在以前一人犯贖罪的,那麼在所有罪行都被發現後在原則上會予以併發,還有的情況就是在宣告執行刑罰完畢以前有其他罪行的,那麼也會予以併發,已經執行的刑期會計算到新判決的刑期以內,都需要在法律效力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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