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數罪併罰原則的三種情況是什麼
根據《刑法典》第69條、第70條、第71條的規定,不同法律條件下適用數罪併罰原則的具體規則分為以下三種: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合併處罰規則刑法典第69條規定表明,我國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及由此而決定的基本適用規則,是以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情形為標準確立的。因此,就基本內容而言,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合併處罰規則,與前述我國刑法中數罪併罰原則的基本適用規則完全一致,故不再贅述。
2.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合併處罰規則我國刑法典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法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根據該條規定,對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合併處罰規則,依特點可概括為“先並後減”。
3.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合併處罰規則我國刑法典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根據該條規定,對刑法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合併處罰規則,依特點可概括為“先減後並”。
數罪中有同種數罪、不同數罪之分。判決宣告以前即已被發現的同種數罪,不適合用數罪併罰。判決宣告後發現的漏罪的性質,無論與前罪屬同種或異種,都應當單獨作出判決,然後進行數罪併罰。對於刑罰執行期間再犯新罪的,無論新罪的性質與前罪是否相同,都應與殘餘刑期並罰。
數罪併罰的情形很少見,但是如果出現上文提到的幾種情形,就會實施數罪併罰。這也是告誡大家,不要去做違反法律的事情,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發現違法行為,要及時的制止,不要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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