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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衞的起因條件的內涵

正當防衞的起因條件的內涵

核心內容:關於正當防衞的一個起因條件的內涵,我們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內容呢?當這個維護公民正當權益的出現時,是否還是具有一定的因素需要把握呢?下文將會詳細分析,小編希望下文內容,對你有所幫助。

要使正當防衞真正成為被廣大公民普遍使用的維權武器,充分對不法分子形成威懾力、把不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還需要各部門法的密切配合及全社會的廣泛支持,不要讓廣大公民只能憑藉正當防衞去單刀赴會,只有使不法分子感到畏懼的法律才是真正徹底地保護了正義的尚方寶劍,進一步完善正當防衞制度無疑有着深刻意義和深遠影響。

1、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對合法行為不能實施防衞。

2、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真實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沒有不法侵害,行為人誤以為有不法侵害發生而實施所謂的防衞,稱為假想防衞。假想防衞,則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罪過而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3、不法侵害行為通常應是人的不法行為。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三十三條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第三十四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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