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非法制造、買賣危險物質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非法制造、買賣危險物質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制造、買賣危險物質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制造、買賣危險物質罪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制造,買賣危險物質罪追訴標準

1、《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二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酰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製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4)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5)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6)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2、《關於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行為負有查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本解釋施行以前,確因生產、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餌料自用,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作為犯罪處理。

本解釋施行以後,確因生產、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餌料自用,構成犯罪,但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任何單位若是想要生產甲烷、甲醇等危險物品,那麼在具體落實生產作業之前,需要先獲得生產許可。企業的職員若是被指派生產危險物質,那麼可以在接受指派之前,要求單位出具生產許可的證明,若是單位負責人不能拿出證明的,可以到相關單位舉報單位的違規生產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