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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怎麼樣的?

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

法院對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怎麼樣的?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原藥製劑50克以上,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製劑500克以上,或者餌料20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3人以上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藥、製劑50克以上不滿500克,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並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的,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4.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行為負有查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非法制造危險物質是很容易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到很嚴重的傷害,只要製造的數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一般就會承擔刑事的責任,法院在進行判決時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罰,其目的性就是為了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