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遭猥褻不立案怎麼辦?
作為園丁,教師本來應該為人師表,可是有的教師卻在學校裏面猥褻女童,做出禽獸不如的行為。作為女童的家長,遇到這種事情,自然是情緒激動,選擇報案也是維權的最好途徑。我國刑法中有猥褻兒童罪,那麼,女童遭猥褻不立案怎麼辦?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女童遭猥褻不立案怎麼辦?
根據刑法第237第3款的規定,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由於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法律並不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脅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論兒童是否同意,也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就應當立案偵查。如果派出所傳喚後,不進行細緻的審查,而就將嫌疑人放走,其行為涉嫌瀆職,你們可以向檢察院舉報,要求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可以向當地檢察院控告,由檢察機關根據受害人提供的有關材料,再進行必要的調查後依法監督公安機關進行刑事立案處理。
二、猥褻兒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褻對象。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為。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重處罰,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應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重處罰。
三、猥褻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兒童,即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綜上所述,由於兒童屬於未成年人,限制民事活動能力,因此,只要犯罪分子有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立案標準。如果報案後,公安機關對女童遭猥褻不立案。作為家長,要注意收集充分證據,實在不行的,向檢察院投訴,要求檢察院介入。經過偵查,構成立案條件的話,檢察院會責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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