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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法律依據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羣眾合作經營組織或個體經營户的從業人員,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傷二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
3、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二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法律依據是怎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