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量刑是如何規定的?

一、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量刑是如何規定的?

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量刑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數罪併罰的原則是怎麼樣的?

《刑法》 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刑法》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刑法》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緩刑就是屬於在監外進行執行,但如果在緩刑的期間而發現有漏罪的行為那麼就會即使的進行撤銷,從而把之間剩餘的刑期和新的罪名刑期來進行合理計算,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不一樣的,如果在期滿了之後而發現的,那麼就會對新罪重新進行立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