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構成要素是怎樣的
一、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構成要素是怎樣的
1、罪體
行為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行為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由此可見,本罪的行為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組織、利用會道門矇騙他人,致人死亡。
(2)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人死亡。這裏的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人死亡,根據《解釋(一)》第3條第1款的規定,是指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説,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情形。
(3)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結果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結果是致人死亡。
2、罪責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責任形式是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致人死亡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致人死亡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應當指出,本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矇騙他人的行為是故意的,但這並非本罪的犯罪故意,本罪對致人死亡的結果是過失的,應以此確定本罪的責任形式。
二、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300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處罰事由 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根據《解釋(一)》第3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數不滿三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
(3)曾因邪教活動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又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參加了邪教是屬於違法犯罪行為的,為了杜絕此事的發生,首先是全民提高防騙意識,提高辨別能力,只要遇到有人蔘加了邪教,第一時間進行舉報,是保護自己,也是保護家庭和社會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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