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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邪教組織罪辯護意見書什麼時候提交

組織邪教組織罪辯護意見書什麼時候提交

一、組織邪教組織罪辯護意見書什麼時候提交?

辯護詞通常情況下在庭審結束後遞交審理案件的法官。

辯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控訴,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書。

二、我國新刑法邪教判多少年?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是指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活動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300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處罰事由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根據《解釋(一)》第2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展成員的;

(2)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邪教活動的;

(3)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數量或者數額巨大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解釋(二)》第1條第2款規定,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五倍,但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危害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三、寫辯護詞要注意以下問題:

1、關於態度問題。

辯護人從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幫助審判機關弄清案情,從而作出公正判決,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2、關於辯護的內容。

這要根據不同的具體案情,突出主要觀點,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觀點被沖淡。有的應從認定事實上進行辯護,有的應從適用法律上進行辯護,有的則應在適用刑罰方面,有所側重,或者還應該從別的方面進行辯護。不管從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觀點。辯護詞寫得好壞,不在於篇幅長短,而在於所提出的觀點,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3、關於辯護詞的格式。

辯護詞分序言、理由、結論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説明辯護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務,説明開庭前進行活動情況和對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針對起訴的控告,從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和條件來辯護。結論部分,要提出結論性意見,以便使法庭成員明瞭辯護詞的基本觀點。現列舉實例如下。

事實上,大家必須要知道,任何刑事案件的辯護意見書都一定要讓律師來寫,就像是組織邪教罪,同樣是組織邪教,但是整個案發的前因後果這些不能一概而論,律師的整個辯護意見書當中辯護理由的這一塊不是國家強制性規定的,而是律師以自己對本案的分析和了解,寫出自己認為合理的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