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入户盜竊是加重情節嗎
一、刑法中入户盜竊是加重情節嗎?
不是加重情節,根據刑修八的規定,只要是入户盜竊即構成盜竊罪,不要求盜竊數額達到較大的標準。所以,入户盜竊本身不是法定從重的量刑情節,而是構成盜竊罪的多種情形中的其中一種類型。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入户盜竊怎樣認定?
對刑法修正案(八)關於“入户盜竊”的理解與把握,具體辦案過程中,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應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兩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入户盜竊”,是指為實施盜竊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為。認定“入户盜竊”時,應當注意:
1、“户”的範圍。“户”在這裏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户”,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户”。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合二為一的門市,經營時間內不認定為“户”,而在非經營時間,根據情況則可以認定為“户”。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盜竊行為雖然發生在户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屬於“入户盜竊”。
三、入户盜竊未遂如何界定?
入户盜竊財物價值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毫無疑問屬於盜竊罪既遂。但是,對於入户盜竊,沒有竊得財物或者竊得財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是否就屬於未遂呢?對這兩種情形應當加以區分。
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户盜竊”與“數額較大”並列作為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説明“入户盜竊”並非要以數額較大為定罪標準。因此,對於“入户盜竊”的既遂和未遂,應當依據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判斷。行為人入户竊得財物的,無論財物價值大小,只要使財物脱離了户主的實際控制,就應當認定為盜竊既遂,以“入户盜竊”定罪處罰。相反,如果行為人入户未竊得任何財物,由於未對户主的財產所有權造成實質性的侵犯,應當認定為盜竊未遂。
針對盜竊的這種犯罪行為,加重處罰的情節主要有盜竊的過程當中給他人造成了人身傷害,盜竊的對象是老弱病殘,但入户盜竊不屬於加重情節。入户盜竊在法律制度當中可以單獨的被定罪,而且不會因為犯罪嫌疑人沒有偷到任何東西就可以免於刑事責任了,但對於入户盜竊的認定是很關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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