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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盜竊是盜竊罪的加重情節嗎

多次盜竊是盜竊罪的加重情節嗎

每個人都對盜竊深惡痛覺,因為盜竊既是不文明的行為,也對受害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而且有的受害人家庭不止一次被盜竊者“光顧”,那麼,多次盜竊是盜竊罪的加重情節嗎?本站小編在下文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多次盜竊是盜竊罪的加重情節嗎?

多次盜竊不是是盜竊罪的加重情節,多次盜竊是指構成盜竊罪的要件。

二、盜竊罪的加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的;

(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4)累犯;

(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三、盜竊罪的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盜竊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律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六十五條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四、盜竊既遂與未遂

關於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理論上有接觸説、轉移説、隱匿説、失控説、控制説、失控加控制説。我們主張失控加控制説,即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通常是統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為人並沒有控制財物,對此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因為本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於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

多次盜竊是盜竊罪的加重情節,但是刑法中對多次盜竊有具體的認定,所以,在實踐中要對“多次盜竊”進行正確的認定,因為所受到的刑罰處罰是不一樣的。所以,有問題的,小編建議登陸本站網站找專業的律師服務,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