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員入户盜竊法定刑加重嗎
犯罪人員入户盜竊法定刑加重嗎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條,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不是加重情節,是一般情節,原來沒有將入户搶劫列進去。
原264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蓬以及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入户盜竊,是指以違法佔有為目的,非法進入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採用規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轉移而侵佔他人財物管控權的行為。
1,指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
2,包括封閉的院落、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蓬以及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
3,集生活、經營於一體的處所,在經營時間內一般不視為“户”。
4,指實施盜竊行為的地點。
5,入户盜竊成立盜竊罪的,既不要求數額較大,也不要求多次盜竊。
入户盜竊的問題需要自己有效的配合有關部門的處罰,但是問題的關鍵就是自己的權益維護需要在有關部門的幫助下才可以進行,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有關人員在罪行的認定中需要自己注意多加相關的細節,這樣就會減少自己的權益損失,儘量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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