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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盜竊沒得手還處罰嗎,該如何認定入户盜竊

入户盜竊沒得手還處罰嗎,該如何認定入户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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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對於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但最後沒有得手的,我們都稱之為未遂。犯罪未遂,有的時候要進行處罰,但有的時候卻不進行處罰。那入户盜竊沒得手還處罰嗎?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為您解答。

一、入户盜竊怎樣認定

入户盜竊屬於盜竊罪的一種特殊類型,入户盜竊型盜竊罪犯罪既遂的認定標準應當與普通型盜竊罪犯罪既遂的認定標準一致,都應以行為人是否實際取得財物為犯罪既遂的標準。就入户盜竊來説,入户並不是盜竊罪實行行為的組成部分,而是限制處罰範圍的要素,入户的實現只能認定行為構成了犯罪,並不等於盜竊既遂,只有在行為人入户後實際取得財物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犯罪既遂;如果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財物,則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二、入户盜竊沒得手還處罰嗎

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據刑法規定,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的基本標誌是犯罪是否得逞。行為人犯罪未得逞,則成立犯罪未遂;行為人犯罪已得逞,則成立犯罪既遂。一般來説,犯罪未得逞是指沒有發生行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侵害結果。具體到入户盜竊來説,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是取得他人的財物,犯罪是否得逞應當以是否實際取得他人財物為標準,僅僅入了户並不能意味着其犯罪得逞,如果此時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導致犯罪停止的,仍然屬於犯罪未遂形態。

作為盜竊罪的一種特殊類型,入户盜竊不僅侵犯了公民的財產,還侵犯了公民的住宅,並對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了嚴重威脅,應當予以嚴厲打擊。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户盜竊寫入盜竊罪罪狀的立法原意,也是當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體現。以行為人是否實際盜竊得到財物為犯罪既遂標準符合當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也不違背刑事立法的原意。從嚴的一方面來説,行為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進入户內,不論其犯罪是否得逞,都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從寬的一方面來説,行為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進入户內,在未實際取得財物的情況下,則應認定為犯罪未遂,從而限制了刑罰處罰範圍的擴大。

綜上所述,在入户盜竊的犯罪既遂問題上,應當以行為人入户後是否實際取得財物為判斷犯罪既遂的標準。此外,盜竊罪的其他罪狀,如多次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實際取得財物為判斷犯罪既遂的標準。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如果行為人屬於入户盜竊的話,那麼此時不管是否得手,都已經構成了盜竊罪,就要以盜竊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此時畢竟是沒有得手,因此,通常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入户盜竊沒得手還處罰嗎”的解答,但願能夠幫助你解開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