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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人員有生活用品嗎

有,應當保障留置人員的基本生活條件。

留置人員有生活用品嗎

依據我國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員採取留置措施,是為了方便監察機關調查,而被留置人有沒有罪,由法院進行判決。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