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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是否負責任

精神病人犯罪是否負責任

公民只有在精神狀態正常的情況下,實施的具體行為才是符合其意願的。如今的社會中存在大量的精神病人,那要是精神病人犯罪的話,此時是否需要負責任呢?要是需要負責任的話,又該如何量刑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精神病人犯罪用負責嗎

根據《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院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該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這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這種精神病人是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對其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要確認他是完全無刑事貿任的精神病人,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標準:

(1)醫學標準。即他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是處於精神病狀態之中,而且正處於發病期而不是緩解期和間歇期,實施危害社會的原因是由於有精神病所引起的。

(2)心理學標準。即由於行為人有精神病而使他完全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否符合這兩個標準,即是否同於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這要經過法定程序鑑定確認、即依法進行司法精神的鑑定。

2、完全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這是指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間歇性的精神病人處於間歇期,沒有發病,精神是正常的,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所以他們在間歇期間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構成犯罪,應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這種精神病人一般是間歇性的精神病,精神病發作的時候沒有刑事責任能力,而沒有發作的時候則相當與正常人,這個時候犯罪當然要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對於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當然也需要精神病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來審查判斷。

3、限制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又稱為減輕刑事責任或部分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這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況、他們是介於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他們犯了罪應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這種病人,在犯罪的時候是有一定的刑事責任能力的,但是他的刑事責任能力在那個時候是不完全的,反應在處罰上來,則當然可以對其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怎樣量刑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於精神病人又需要具體區分為三種情況,不同情況下犯罪的,負責任的情況不同。有的是完全不需要負責任的,但有的情況下即使是精神病人犯罪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建議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南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