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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尋釁滋事案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尋釁滋事,指的是沒有什麼其他的原因所導致的一些行為,這種行為破壞了社會的市場秩序需要受到嚴厲的懲罰。為此我們國家的刑事法律當中規定的尋釁滋事罪,很多人對此並不是特別清楚他們想要了解一下。尋釁滋事案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2021尋釁滋事案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案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又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的規定,要看他釋放是否在五年內,如果是五年內會從重的。

有必要對如何認定尋釁滋事罪相關問題進行探究。

“隨意”,顧名思義,是指隨着自己的意願,想怎麼樣就怎麼樣。在司法實踐中,常用是否“事出有因”來判斷是否屬於“隨意”。這種理解有失偏頗,因為隨着社會的發展進步,純粹意義上的為尋求精神刺激、發泄不良情緒、開心取樂的所謂“流氓”動機越來越少,而是逐漸向滿足自尊動機方向發展。那些因小糾紛、小矛盾而小題大做,行為人更多的是為了滿足自己一種變態的自尊心,為了“面子”。任何的故意犯罪均不可能無緣無故,都有其原因和動機,只有準確界定“隨意”,才能正確區分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罪。根據《解釋》可以分為“無事生非型”和“藉故生非型”和“經處理後繼續實施型”三類。

無事生非型

《解釋》第1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293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該款規定的是“無事生非”型尋釁滋事,將此類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中均沒有異議。

二、藉故生非型

《解釋》第1條第2款規定:“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該款屬於“藉故生非”型尋釁滋事。如何正確適用該款,需要我們對“偶發矛盾”進行界定。

筆者認為,所謂“偶發矛盾”,是指偶然發生的,事前沒有預謀或者沒有積怨,比如與他人的無意碰撞、一句戲言等等,而這種糾紛在生活中又是經常發生的。如果因為這些偶發矛盾,進而小題大做,借題發揮,對他人或者財物實施打砸,儘管看似有因,但明顯超出了一般人解決糾紛的合理方式,是一種有違常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藉口”,如果結果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則對此行為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但對於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比如被害人經常在背後説行為人壞話,敗壞行為人名聲,從而引發衝突的,則不應按尋釁滋事罪處理。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我大家的事,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話,會被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當然尋釁滋事,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在相關的解釋規定當中,也將這些要件,具體明確了。

標籤:尋釁滋事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