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尋釁滋事罪怎麼處罰
一、尋釁滋事罪怎麼處罰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糾集他人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刖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存在未遂嗎
尋釁滋事罪客觀行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由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我們可以看出,尋釁滋事罪不存在“未遂”的説法。
我國刑法分則中,凡是情節犯都直接以“情節惡劣”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尋釁滋事罪中的“情節”主要是罪中情節,即是定罪情節。正因為是定罪關鍵情節,所以往往給司法認定帶入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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