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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正犯與不純正犯有什麼區別?

一、純正犯與不純正犯有什麼區別?

純正犯與不純正犯有什麼區別?

純正不作為犯(或稱真正不作為犯),行為人構成法律專門規定的(實行行為本身)不作為犯,屬於純正的不作為犯。行為人負有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一定的作為義務是不作為犯罪構成的前提條件,只有具有特定作為義務的人才能成立不作為犯罪,如果不存在這種特定的義務,就無法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為犯罪。法律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是純正不作為犯罪中的主要來源,也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

不純正不作為犯:因不作為而構成其他不屬於法律專門規定的不作為犯罪的,如殺人、搶劫、強姦等犯罪的,是不純正不作為犯。不純正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並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犯罪形式。不作為,即消極的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的應盡義務的行為。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為構成,如遺棄罪、偷税罪,這種犯罪稱為純正不作為犯罪;還有的犯罪雖然通常情況下由作為形式實施,但也可以由不作為形式實施,這種情況下構成的犯罪被稱為不純正不作為犯罪,也稱為不純粹不作為犯罪。

二、不作為犯的實質特徵有什麼?

不真正不作為犯的實質特徵,是可以由不作為形式構成,也可以由作為形式構成的犯罪。它包含兩層含義:

其一,行為的性質是不作為,這種不作為是指違反作為義務的行為;

其二,行為的方式雖然是不作為,但就其能犯的罪名而言,也可以由作為形式構成。如殺人罪,可以由刀砍、槍擊等積極的作為形式構成,也可以由不給吃穿,致使被害人凍餓而死等消極的不作為形式構成。

其中以不作為形式構成殺人罪的,即為不真正的不作為犯。

所謂的不真正不作為犯罪,就是以不作為的形式構成,實施作為的犯罪。其中,犯罪行為的性質是不作為的;就犯罪的行為方式而言,雖然是不作為的,其能犯的罪名確實作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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