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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正的不作為犯罪有哪些類型

(一)純正不作為犯

純正的不作為犯罪有哪些類型

也稱不真正不作為犯,是指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成該種犯罪。純正不作為犯在我國《刑法》中比較少,主要包括《刑法》第261條遺棄罪,第201條偷税罪等。純正不作為犯具有三個特徵:其一,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犯罪,作為不能構成該種犯罪,這是純正不作為犯的“純正”之意。其二,不作為犯違反的法律要求的作為義務都是明示的,主要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因此,凡是規定為純正不作為犯的不作為,都屬於違反明示的法定作為義務的情況。其三,純正不作為都是結果犯。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純正不作為犯都以危害結果的發生構成既遂,以“情節嚴重”“情節惡劣”作為犯罪的成立條件。由於純正不作為犯罪在《刑法》中有明文規定,因而司法實踐中不會發生認定上的困難。

(二)不純正不作為犯

也稱不真正不作為犯,是指既可以由作為構成,可以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形態。不作為犯主要是由作為構成的犯罪。所以,由不作為構成的這類犯罪,也叫不作為的作為犯,即以不作為實施了通常由作為構成的犯罪。例如故意殺人罪,爆炸罪等。舉例子説,故意殺人罪,可以使用刀砍,槍擊等作為形式實施,也可以採用不給食物,將受害人餓死的不作為方式來實施。

1、不真正不作為犯是違背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義務的犯罪。(1)不真正不作為犯作為不作為犯的一種,必然具有不作為犯的本質特徵,即違背法定義務。在《刑法》理論中所有不作為犯罪的問題無不以特定義務為基礎,它反映了不作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實和構成要素,是決定不作為犯罪能否成立以及屬於何種性質的主要依據。由此可看出,不履行義務是不作為的本質特徵,不真正不作為犯是不作為犯的一種,自然具有共同的本質特徵。(2)不真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不是明文規定於《刑法》規範之中,而是來源於非《刑法》規範或產生於特定的法律事實。這是與真正不作為犯的重要區別之一。所謂非《刑法》規範,是指除了《刑法》典和附屬《刑法》之外的法律規範。產生於非《刑法》規範的作為義務並不直接具有《刑法》上的意義,只有經《刑法》規範確認或使《刑法》所保護的客體於受侵害的境地或危險時,才轉化為《刑法》意義上的作為義務。真正不作為犯的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明文規定於《刑法》規範之中,與之相反,不真正不作為犯之義務未明文規定於《刑法》規範之中,其法定義務的具體內容要根據具體的時空條件加以確定。(3)來源於非《刑法》規範和特定的法律事實的作為義務並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從《刑法》的目的看,為特定條件下的行為人賦予作為義務是《刑法》實效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是《刑法》的社會保護價值的體現,從法律的解釋角度看,該作為義務處於法律條文語義可能具有的意義範圍之內,同時也是社會公眾對自己行為預測可能範圍之內,而非類推解釋,即“擴大法規規定的事項推及於類似的事項上。”

2、不真正不作為犯是發生犯罪構成要件結果的犯罪。(1)不真正不作為犯是以危害結果發生為必要條件的犯罪。一般而言,真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明文規定於《刑法》規範之中,違反該義務即構成犯罪,受到《刑法》的否定評價,而不以危害結果的發生為必要條件;而不真正不作為犯之作為義務未明文規定於《刑法》規範之中,而是由非《刑法》規範作出規定或產生於特定的法律事實,由《刑法》對之予以認可,因而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由於社會生活紛繁複雜,作為義務種類繁多,包羅萬象,無法在法文中一一列舉,正所謂“法有限而情無窮”;而對於其他社會關係中未明文規定法律義務,只有在發生與作為犯同樣的危害結果時,《刑法》才將其作為評價的對象,反之如未發生危害結果或發生與作為犯同等評價的危害結果,《刑法》一般不予干涉,而將此種行為交由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加以規範。因此,只有在出現了法定的危害結果,才對不真正不作為犯進行處罰。

綜合來講,《刑法》的一些規定規定,有些犯罪即使當事人沒有做任何事情也屬於犯罪,因為很多權益需要當事人主動採取行動才能得到保護。如果是不作為,就會對他人造成嚴重的傷害,所以不作為的罪也需要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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