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應具有以下三項內容:
(1)行為人具有作為的義務;
(2)行為人有作為的可能;
(3)行為人違反了作為義務,造成了構成要件結果的發生。
二、不真正不作為犯的認定
1、不真正不作為犯之防止法益侵犯危險現實化的義務來源
對危險源(人、物或者行為)處於支配、控制、管理地位。正當行為可能導致過當結果,則有防止義務;犯罪行為有導致更嚴重結果的危險,有防止義務;他人可以成立有義務者成立的不作為故意犯罪的教唆犯或者幫助犯;針對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可能成立正當防衞。
對脆弱法益主體具有保護、照顧、照看關係。沒有特定職責並偶然經過法益侵犯現場的人,沒有防止義務;與脆弱法益主體建立排他性支配、控制關係,有防止義務。
對法益侵犯發生的空間、領域、場所或者建築物具有排他性的管理關係。
防止義務的來源可能源於以上原因之一,也可能具有數個義務來源;數個負有防止義務的人都不履行義務的,都可能成立不作為犯罪,甚至成立共犯。
2、作為可能性
只要履行義務對行為人沒有生命危險,行為人就應該盡其所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3、結果迴避可能性
不履行作為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
只有行為人履行其義務可以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迴避可能性),才能將危害結果歸屬於不作為行為;否則只能將危害結果歸屬於危險來源。
4、不作為與作為的等價性
作為方式表現為製造特定法益侵犯危險,故只有行為人負有防止相同的法益侵犯危險義務,才可能成立相應犯罪。
5、持有是一種作為方式
如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持有假幣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持有行為是一種作為方式,只要行為人支配控制特定物品即可,與行為人是否依法上交特定物品無關。
只要處於行為人支配和控制的領域、場景,包括讓第三者保管(第三者知情的,則可能成立共犯),都可以認定持有;將特定物品置於廣場、馬路邊等他人容易發現的公共場所,不能認定持有。
持有性犯罪具有兜底性質:難以認定其他犯罪時,才考慮持有型犯罪。製造後又持有,屬於吸收犯,以重罪(製造犯罪)論處;走私、出售(販賣)、運輸行為本身就包含持有,不以持有論。
故意持有有多種犯罪對象,成立多個持有型犯罪的,應當數罪併罰。
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的認定是需要上述不同的條件來進行適用的,特別是不同的違法事實後果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對認定的結果有異議的還可以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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