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關於侵佔罪怎麼起訴
隨意侵佔他人的財物這本身就是屬於道德的一種淪陷,現在不要説是撿到他人的物品主動歸還了,有很多人甚至會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東西佔為己有,在物品真正的所有者向其索要的時候,反而以各種藉口不返還給當事人。對於物品真正的所有者來説,肯定就需要知道在我國關於侵佔罪怎麼起訴?
一、在我國關於侵佔罪怎麼起訴?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 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侵佔案,對於侵佔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所以法院對侵佔案具有管轄權。又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分析,公安機關對於侵佔罪沒有管轄權,但可接受被害人的報案並可依法採取一定的緊急措施。
二、侵佔罪怎麼打官司?
《刑法》第270條第3款規定,對於侵佔罪告訴才處理。即國家司法機關對侵佔罪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只有被害人告訴的,司法機關才能開始追究侵佔罪行為人的刑事訴訟活動。因此,對侵佔罪的告訴問題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告訴的對象
被害人應向誰告訴侵佔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被害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中任何一司法機關告訴的,都應視為已經告訴。
(二)侵佔罪的訴訟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侵佔案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而不屬於公訴案件的範疇,因此,侵佔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並按自訴案件審理程序進行審理。
起訴侵佔罪也是直接向當地的法院提交訴訟狀就可以了,因為除了當事人侵佔的財物是屬於國家財產,一般侵佔公民個人的或者企業的財產,如果當事人不向人民法院以侵佔罪提起控告,那法院肯定是不會自動介入干預的。如果對於侵佔罪怎麼起訴的過程還存在什麼疑惑的話,歡迎您來我們的365平台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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