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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關於起訴離婚撤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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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關於起訴離婚撤訴嗎

因為有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在法院立案以後是不能夠自行隨便撤訴的,因為該案件所侵犯的很有可能不止是當事人個人的利益,對社會和公共利益都是有所侵害的刑事案件是必須要一查到底的。因為這一特殊的規定就導致很多起訴離婚的原告方非常的擔心在我國關於起訴離婚撤訴嗎?

一、在我國關於起訴離婚撤訴嗎?

起訴離婚後,原告若是反悔了,可以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一)申請撤訴的人是提起訴訟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

(二)申請撤訴是出於自願而非受人強迫。

(三)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

(四)申請撤訴必須在宣判以前提出。 人民法院一旦裁定準予撤訴,則不再繼續行使審判權,訴訟即告終結。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不會再受理。

二、法律關於離婚案件的特殊規定

1、離婚訴訟必須進行調解

在普通訴訟中,調解不是必經程序。但在離婚訴訟中,調解是必經程序。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應當進行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

2、當事人對是否公開審理可以進行選擇

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如涉及個人隱私,則應不公開審理。

3、當事人本人出庭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93條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意見》第15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4、代理權限受限制

在婚姻訴訟中, 限制代理人的代理的權限。訴訟代理人只能接受一般訴訟代理,不能接受特別授權代理。即代理人不能就是否離婚或不離婚等身份權進行代理處分,婚姻當事人也不能對此進行授權。否則,其授權或代理無效。但對婚姻訴訟中涉及的財產問題,仍可以進行特別授權。

5、訴訟因一方當事人死亡而終結

在婚姻訴訟中,因為屬於身份關係方面的訴訟,因此,一般沒有繼承人承受訴訟,或者訴訟標的已不存在,或者沒有必要在進行訴訟,配偶之一方死亡,則訴訟程序終結。因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訴訟:.

(三) 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但應當注意的是,在第三人提起撤銷婚姻之訴時,配偶一方死亡的,仍可以生存一方為被告繼續進行訴訟。

6、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適用再審

民訴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一般情況下的起訴離婚的案件都是允許撤訴的,只要撤訴的這種決定的是當事人個人的意願,而不是在武力威逼的情況下才迫不得已要撤訴的,法庭一般都會同意的。但是針對那些屬於無效婚姻而提出來要撤訴的這種情況法庭是不會准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