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應提交哪些證據?
一、醫療事故應提交哪些證據?
(一)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患者身份證複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證及户口簿複印件;
(二)病歷資料複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
(三)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四)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户籍證明及無業證明;
(五)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鑑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
二、患者如何準備證據
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醫患雙方都應在起訴前儘可能地收集證據。醫療糾紛當事人或代理律師確定被告、第三人,選擇訴訟案由,確定訴訟請求和賠償金額,以及決定起訴與否或對訴訟結果的預期,均依靠對證據的收集、分析和判斷。
證據必須説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或節錄本。其中,所有複印件必須以標準紙張複印,對於費用單據的複印,必須按照費用發生日期和種類或費用的出具單位進行分類。
綜上所述,在發生醫療事故時患者可以選擇自己協調解決,也可是借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在發生醫療事故後,當事人應該去相應的部門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在後續的賠償過程中,醫療事故鑑定也可以作為賠償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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