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設施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 破壞交通設施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破壞交通設施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1.破壞交通設施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在司法實踐中,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盜竊交通設施(如盜竊鐵軌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鐵路專用電纜,從保障交通運輸安全的電氣設備上偷拆電子元件等),從而嚴重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犯罪,與盜竊罪容易混淆。兩者雖然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財物,但前者盜竊的不是一般公共財物,而是正在使用中關係到交通運輸安全的設施,這種盜竊行為,不僅侵犯財產關係,而且嚴重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同時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或者毀壞的危險大多采取放任態度,即表現為間接故意。因此,這種行為既是盜竊罪,又是破壞交通設施罪,應當按一個重罪即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判刑。而盜竊罪竊取的是一般公私財物,或者盜竊未投入使用的交通設備,不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其侵犯的客體只是公私財產權利,因此,與上述以盜竊交通設施為目的而構成的破壞交通設施罪,有本質區別。
2.破壞交通設施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第8項的規定,破壞交通設備的一般違法行為是指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誌,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區分破壞交通設施罪與上述一般違法行為的關鍵在於,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是否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如果破壞行為已經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從而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應以本罪論處;如果破壞行為只是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但尚未達到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嚴重程度,則屬於破壞交通設備的違法行為。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破壞交通設施罪既遂的具體量刑標準,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可以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不同的涉案情況還根據實際的破壞交通設施的數量和嚴重程度來進行量刑。
-
倒賣軍用物資最判多久?
一、倒賣軍用物資罪判多久?《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二、本罪的構成特體有哪些?1...
-
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9)蘇0102刑初299號 公訴機關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呂XX,男,1995年3月10日出生,個體,住江蘇省無錫市樑溪區。因涉嫌盜竊罪,於2018年8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南京市玄...
-
構成犯罪的條件有哪些?
一、構成犯罪的條件有哪些?(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
-
我國刑法對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一、我國刑法對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我國《刑法》對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