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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審查

法律1.32W
專利法審查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台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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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十七條【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專利文件中的署名權、專利權人的標記權】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本條規定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專利文件中署名的權利。

發明創造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創造性勞動的成果,要鼓勵發明創造,首先應當承認它們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成果,寫明專利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並且予以公佈。因此,本條賦予了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專利文件上署名的權利。這種權利在理論上被有的學者稱為專利權的“精神權利’,或者“人身權’,。這是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創造性勞動應有的精神上的獎勵。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署名權是一個重要問題,因此,國際上最基礎的工業產權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要求各成員國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署名權。至於如何貫徹這個規定,則是各成員國的立法權限。在這一點上,各國的立法大致分為兩種類型。少數國家(例如美國)規定,對於任何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都由發明人享有,而且他必須宣誓表明他相信自己是有關發明的第一個發明人。在這些國家,對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應當由發明人將其發明轉讓給所在單位,授權以後在專利説明書上首先應當寫明發明人的姓名,然後再寫明受讓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這樣,發明人的姓名就必然會在專利文件上出現。絕大多數國家專利法採用的是另一種作法,即規定職務發明的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所在單位。在這種情況下,專利文件上註明的申清人是發明人所在單位,因而就需要在專利文件中單設一個著錄事項,用於寫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

有關專利署名權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具體情況下,對於相關權利是由專利發明人享受的,雖然專利權因不同的類型可能不能由專利發明人享受,但署名權是可以享受的,如職務作品的專利權是屬於單位所有,但可以署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