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審判決一般是多長時間做出
不管是怎樣的案件,當事人總是想要法院儘快的做出判決,在刑事案件中也不例外。那大家知道我國法律中規定的刑事案件一審判決一般是多長時間做出嗎?也就是刑事第一審審判期限是多長?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刑事案件一審判決多長時間做出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六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期間,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它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由於其它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二、不服刑事一審判決怎麼辦?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或者訴訟參與人,如果對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區分不同情況,通過以下途徑和程序解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做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覆請求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和二百零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提出申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的時候,有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另外,因錯誤的判決、裁定使當事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國家賠償。
而此時對於被告而言要是不服一審判決的話,則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當然此時檢察院也是可以同時提起抗訴的,那在這種情況下就不用堅持上訴不加刑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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