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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拐賣婦女兒童罪量刑標準

收買拐賣婦女兒童罪量刑標準

一、收買拐賣婦女兒童罪量刑標準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怎樣認定

(一)本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的收買,是為了出賣而收買, “收買”只是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一箇中間環節,犯罪分子收買被拐婦女、兒童後,便將被害婦女、兒童又轉手倒賣與他人,從中謀取不義之財。或者雖然不是為了出賣而收買,但是收買後又出賣的,也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二)本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規定,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下列行為的,應依照本法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對行為人以強姦罪和收買被拐賣婦女罪實行並罰;對收買的被拐賣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應分別依照本法關於非法拘禁罪、傷害罪、侮辱罪的規定認定行為性質,並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實行數罪併罰。

另外對收買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並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應予以數罪併罰:明知被拐賣婦女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的;與被收買的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構成姦淫幼女罪(現已併入強姦罪)的。

(三)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

根據本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並沒有強迫其與自己共同生活,當被買婦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時,行為人未強行阻礙。

其次,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這裏的不阻礙對被買兒童解救,是指當被害人的家屬或有關組織或部門得知被買兒童下落,前去領回被買兒童時,行為人沒有強行阻攔。

最後,被買婦女與收買人已經成婚,並願意留在當地與收買人共同生活。這種情況,對收買人應視為“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結合上文的內容,我們知道在我國即使是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其實處罰也是很重,但前提肯定是收買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要是在犯此罪的情況下,實際的情節又特別嚴重的話,甚至還可以對行為人處死刑。另外,也要注意,如果沒有阻礙被拐賣的婦女犯渾原居住地或者對被拐賣的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的解救,也是有可能不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