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最新處罰標準是什麼?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最新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本罪與它罪的界限
1、本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的收買,是為了出賣而收買,“收買”只是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一箇中間環節,犯罪分子收買被拐婦女、兒童後,便將被害婦女、兒童又轉手倒賣與他人,從中謀取不義之財。或者雖然不是為了出賣而收買,但是收買後又出賣的,也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2、本罪與本罪轉化罪或者數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規定,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下列行為的,應依照本法轉化犯的規定處罰: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
另外對收買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並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依照本法轉化犯的規定處罰:
(3)明知被拐賣婦女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的。
(4)與被收買的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構成姦淫幼女罪(現已併入強姦罪)的。
有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情形的,應當按照強姦罪和非法拘禁罪和(或)故意傷害罪和(或)侮辱罪數罪併罰。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犯罪事實認定和處理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辦理,是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有關犯罪事實的處罰情況,還需要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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