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騙罪婦女兒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拐騙罪婦女兒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嚴重具體是指: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拐騙罪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和人格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為之一,就構成犯罪;婦女是指已滿14週歲的女性;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男女。婦女與兒童,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與兒童,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與兒童。被拐賣的外國婦女、兒童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拐賣已滿14週歲的男性公民的行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構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論處。
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方法將婦女、兒童拐走。綁架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收買是指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買取婦女、兒童。販賣是指出賣婦女、兒童以獲取非法利益。接送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接收、運送婦女、兒童。中轉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此外還包括偷盜嬰兒的行為。只要實施上述其中一種行為的,就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拐賣行為侵犯了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但為了出賣獲利,仍決意實施拐賣行為。
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最高量刑標準提高至死刑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支持,即便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到現在還有一部分的犯罪分子在鋌而走險的當街搶奪孩子。我們到現在看到的和尋子有關的時事新聞也非常的多,這些人販子導致其他家庭支離破碎,甚至很多親屬都因此自殺的也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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