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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兒童罪量刑標準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2.39W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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