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他人信件拿走並銷燬構成犯罪嗎
一、把他人信件拿走並銷燬構成犯罪嗎
?我國《刑法》規定,故意隱匿、譭棄或者私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的正常人都可以構成。主觀方面只要求故意,不強調動機。在行為的外在表現上為隱匿、譭棄或者私拆他人信件行為。所謂“隱匿”是指將他人的信件祕密藏起來,使收件人無法查收;“譭棄”是指將他人的信件予以撕毀、燒燬或者拋棄,目的同樣是使收件人無法查收;“私拆”是指未經收件人許可,私自開啟他人信件。這裏的他人,是指自己以外的任何人。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老師、同學、朋友、鄰居等。個人和單位,認識的和不認識的,只要不是自己的信件,都不能私自開拆。這裏的信件不僅是指有信封的書信,還包括明信片、賀年卡、電報等。只要具有信件的外觀並交送郵局遞送的信件,都是本罪的犯罪對象。通過私人傳遞的信件和便條不能構成本罪。
二、侵犯通信自由罪以“情節嚴重”為程度條件。所謂情節嚴重是指:
(1)多次隱匿、譭棄或者私拆他人信件的;
(2)因隱匿、譭棄或者私拆他人信件而貽誤收件人重大事項的;
(3)因隱匿、譭棄或者私拆他人信件而導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4)隱匿、譭棄或者私拆他人信件數量較多的。犯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不具備情節嚴重,就不構成犯罪。一般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校規校紀的處理或者是行政處分。違法性較重的,還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以罰款或行政拘留。
在我國相關的當事人的信件,是我國個人的隱私,我國的法律對這類個人隱私進行相應的保護。他人私自拆開他人信件並銷燬的,嚴重地違反了我國的法律,對他人的信息照成了傷害。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對這類人進行相應的處罰,判處這類人員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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