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幫助犯脅迫的話如何處理?
貪污受賄是嚴重的職務犯罪,一些政府官員不僅自己主動索賄,還脅迫他人幫助其受賄,檢察院偵辦案件的時候,會將主犯從犯一併逮捕。查清犯罪事實後,檢察院對相關人員發起公訴,主犯自然是承擔主要刑事責任。那麼,貪污罪幫助犯脅迫的話如何處理?下面我們一起通過本文做個瞭解。
一、貪污罪幫助犯脅迫的話如何處理?
對於幫助犯,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就以從犯論處;如果被脅迫實施幫助行為,並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則應以脅從犯論處。
按照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從犯刑事責任原則的具體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兩點:
1、我國刑法對從犯採取必減主義。即對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對從犯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應綜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質、對犯罪結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體情形具體確定。
二、貪污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如何認定貪污罪既遂和未遂?
所謂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行為,已具備了貪污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同時產生了危害結果。因此,認定貪污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點:
1、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徵。其中,衡量非法佔有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實際已非法佔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佔有了,即視為既遂。
2、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5千元; 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
對於符合上述兩方面的貪污行為,就可以認定為貪污罪既遂。
綜上所述,在有的貪污受賄犯罪中,一些人是被脅迫犯罪的,屬於從犯。貪污罪幫助犯脅迫的話,法院會考慮從輕處罰,如果情節輕微,還可能免於處罰。對於貪污犯罪的主犯,法院根據貪污金額和犯罪情節量刑,從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到死刑不等。對於一些重大貪污罪犯,可以判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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