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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時效非法集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追訴時效非法集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有些人或者部門沒有經過批准,不具備集資的資格,擅自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集資,並且是為了自己的非法目的,這就可能構成非法集資。但是對於犯罪行為,都有一定的訴訟時效,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該犯罪行為沒有被追究,就可能因為超過訴訟時效而免於追訴。追訴時效非法集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非法集資的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跨省非法集資

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二、追訴時效非法集資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 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 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 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 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 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 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 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 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 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 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 之日起計算。

三、非法集資的新特徵。

1、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犯罪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着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

非法集資近30億原東華董事長

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由傳統的種植、養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

2、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在一起,採用傳銷手段首先對集資人員進行洗腦,許諾種種優惠條件和獲利模式,然後再引誘集資,層層下套。一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積極“兑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踴躍加入,集資規模迅速呈幾何級放大。

3、非法集資宣傳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明星代言,在一些媒體上刊登專訪文章,利用報道宣傳不法企業的“業績”;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或進行捐贈;僱傭業務員竄入社區散發傳單,傳播集資信息;舉辦各種活動,並在現場兑現紅利,讓參與人員先嚐到甜頭,為非法集資活動宣傳“現身説法”。

同時小編還為大家講解了有關非法集資出現的新特徵、新手段,以及非法集資的特點,有助於大家更準確把握、分辨非法集資行為,避免上當受騙,陷入非法集資的漩渦。如果您對於非法集資還有其他疑問,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