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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委託合同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委託合同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規定,訴訟時效為三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由於合同的複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委託合同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常見計算方法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民事案件千差萬別,因此,具體到各個案件,其時效的起算點也不相同。通常有以下幾種計算方法: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從該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3、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開始起算。

4、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到達時開始起算。

5、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損害發生時起算。

三、委託合同終止的情形

1、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若是委託人死亡,委託事務的處理對其已無意義,同時委託人也無從對委託事務指示,加以關注;而若受託人死亡,則委託人對受託人的能力與經驗的依賴落空,委託事務也無從繼續進行。因此,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的,委託關係應終止。

2、一方或雙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這是指當事人原有行為能力而後來因某種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喪失行為能力。

3、若當事人是企業的,則該當事人破產。已破產的企業因其信用喪失,無法保證合同的繼續履行,因此委託關係應終止。

應該説委託合同的訴訟時效適用於一般訴訟時效,司法實踐中只有幾類特殊合同的訴訟時效,在法律上有其他的規定,比如委託他人保管貨物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國際進出口合同的訴訟時效是4年,但時效進行期間,有些行為是可以中斷訴訟時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