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和搶劫罪的區別是什麼?
強迫交易罪和搶劫罪的區分,主要應結合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1.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
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並當場取得財物的行為,除可能構成搶劫罪外,還有可能構成強迫交易罪。此時,區分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即商品買賣、提供或接受服務。一般情況下,有特定的交易存在,構成強迫交易罪;無特定的交易存在,構成搶劫罪。
2.行為人所牟取的非法經濟利益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和比例
如果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特定的交易,就應看行為人所牟取的非法經濟利益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和比例。絕對數額大,比例未必高。因此,既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又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比例。對於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不大,比例不高即相差“不大”的情形,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對於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大、比例高即相差“懸殊”的情形,司法實踐中一般也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
3.行為人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的程度
在對暴力、威脅程度的要求上,強迫交易罪低於搶劫罪。在商品買賣、提供或接受服務中,行為人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如果不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即沒有達到致使其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程度,並由此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相差“不大”、相差“懸殊”的非法利益,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極為懸殊”的非法利益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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