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的區別
在實踐中,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經常容易混淆,因為兩者都使用了暴力、威脅手段;並且都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但是兩者又有嚴格的區別。接下來,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淺談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的區別,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客體不同。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二)暴力程度不同。搶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限制,甚至可以使用故意殺人的方法,而強迫交易罪的暴力僅限於造成輕傷的範圍內。
(三)威脅的內容不同。搶劫的威脅是以殺害、傷害相威脅;強迫交易的威脅則比較廣泛,除了可以殺害、傷害相威脅外,還可以揭發個人隱私、毀壞財產或抓住被害人的某些弱點為把柄相威脅。
(四)威脅的方式不同。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被害人的面來實行的,一般是用語言或動作來表現,強迫交易罪的威脅,可以當被害人的面,也可以通過第三者來實行,可以用口頭語言的方式,也可以用書信等方式來表示。
(五)實現威脅的時間不同。搶劫罪的威脅具有當場即時發生暴力的現實可能性,而強迫交易罪的威脅可以是當場實現,也可以在一段時間後才付諸實施。
(六)能否使用“其他手段”不同。 搶劫罪除使用暴力、脅迫外,還可使用其他手段,如用酒灌醉、用藥麻醉等,而強迫交易罪只能使用暴力、威脅手段。
(七)客觀表現不同。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強迫交易罪則表現為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的行為。搶劫罪的行為人完全是無償佔有被害人財物,強迫交易罪的行為人則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
(八)主觀方面不同。搶劫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
(九)主體不同。搶劫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強迫交易罪可由自然人或單位構成。
在淺談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的區別過程中,本站小編主要為大家總結了九點的不同之處,詳細內容在上文作出了講解。實踐中,判定某個行為構成什麼罪,可以從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入手分析。然後再與相似的犯罪區分一下就可以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呂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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