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和強迫交易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和強迫交易罪的區別是什麼
(1)客體不同。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則是簡單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 )客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到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犯強迫交易罪的人員進行審判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而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則多是無償佔有被害人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尋釁滋事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尋歡作樂,無事生非。
(4)主體不同強迫交易罪可由單位構成,而尋釁滋事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二、強迫交易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立案:
(1)強買強賣商品的;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3)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5)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由此可見,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注意事項:
(1)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巨大的;以強迫交易手段推銷偽劣商品的;造成惡劣影響的;造成被強迫人人身傷害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2)“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追究。這裏的“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向行為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為人的服務。這裏的“威脅”,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以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於恐懼而不得不向行為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為人的服務。
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願與公平原則。但在現時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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