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詐騙和強迫交易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醫療詐騙和強迫交易罪的區別是什麼
二者的區別在於其行為方式的不同。強迫交易罪在行為方式上可以有現實的暴力,而醫療詐騙是利用受害者不知道或者不瞭解醫學的手段來迫使受害者接受過度的醫療。但是強迫醫療由於我國刑法沒有相關的法條,遇到這種情況基本上就只能按照民事糾紛來進行處理。而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醫療詐騙的責任
1、民事責任
首先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擔當調整醫療欺詐行為的大任,就目前我國當前立法現狀來看同醫療欺詐涉及最多的是《民法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軍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2、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無疑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直接對醫療欺詐行為人課以重罰,從剝奪自由到可能的生命權剝奪,由於欺詐是一種民事術語,《刑法》沒有直接規定醫療欺詐的罪名,根據罪行法定,醫療欺詐只有嚴格符合相關轉化型犯罪的規定和為口袋型罪名包容才可適用。具體有一下幾點: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合同詐騙罪、虛假廣告罪等。
3、行政責任
以醫療行為過程來看,從開始的接待宣傳、診斷、治療和收費到出院,會涉及到一下各種不同行為,對不同醫療欺詐行為均有行政處罰處理。虛假宣傳、虛假廣告的,《廣告法》第37條、第38條規定行政機關給予發佈者處罰。虛假診斷、證明或治療: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6條規定,由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遇到有醫療詐騙行為的,應該及時的到消費者協會或者當地的衞生局投訴該醫院。但是要注意必須及時的保留證據,有必要的話還需要到相關部門去做一次鑑定,來確認醫院的行為是否構成了醫療詐騙或者過度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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