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的界限是什麼
一、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的界限是什麼?
(1)客體不同。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2)暴力程度不同。搶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限制,甚至可以使用故意殺人的方法,而強迫交易罪的暴力僅限於造成輕傷的範圍內。
(3)威脅的內容不同。搶劫的威脅是以殺害、傷害相威脅;強迫交易的威脅則比較廣泛,除了可以殺害、傷害相威脅外,還可以揭發個人隱私、毀壞財產或抓住被害人的某些弱點為把柄相威脅。
(4)威脅的方式不同。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被害人的面來實行的,一般是用語言或動作來表現,強迫交易罪的威脅,可以當被害人的面,也可以通過第三者來實行,可以用口頭語言的方式,也可以用書信等方式來表示。
(5)實現威脅的時間不同。搶劫罪的威脅具有當場即時發生暴力的現實可能性,而強迫交易罪的威脅可以是當場實現,也可以在一段時間後才付諸實施。
(6)能否使用“其他手段”不同。 搶劫罪除使用暴力、脅迫外,還可使用其他手段,如用酒灌醉、用藥麻醉等,而強迫交易罪只能使用暴力、威脅手段。
(7)客觀表現不同。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強迫交易罪則表現為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的行為。搶劫罪的行為人完全是無償佔有被害人財物,強迫交易罪的行為人則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
(8)主觀方面不同。搶劫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
(9)主體不同。 搶劫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強迫交易罪可由自然人或單位構成。
二、搶劫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三、強迫交易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總而言之,強迫交易,罪跟搶劫罪完全是不同的兩個罪名,加強相比之下,搶劫罪的犯罪性質是非常惡劣的,所以,在國家法律制度當中,對搶劫罪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但強迫交易罪一般就是3年到7年之間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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